347. 下列何者不構成犯罪?
(A)著手於誹謗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B)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C)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D)著手於搶奪他人動產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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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32), C(33), D(12), E(0) #1598428

詳解 (共 1 筆)

#4411473

(B)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D)著手於搶奪他人動產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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