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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營造業法第三十條所定施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
(A)建築物高度 36 公尺以上之工程
(B)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10 公尺以上之工程
(C) 橋樑柱跨距 25 公尺以上之工程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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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7), C(33), D(329), E(0) #1407861
統計: A(25), B(47), C(33), D(329), E(0) #1407861
詳解 (共 1 筆)
#2194298
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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