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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採購法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
購有關之事項,下列何者不是應迴避之情形
為:
(A) 涉及前配偶或四親等以上血親或姻親利
益。
(B) 涉及本人、配偶利益。
(C) 涉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利益。
(D) 涉及同財共居親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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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8), B(43), C(102), D(159), E(0) #2067639
統計: A(1598), B(43), C(102), D(159), E(0) #2067639
詳解 (共 1 筆)
#4864766
第15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 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
之。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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