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工程施工查核作業與工地主任或工地負 責人相關部分,以下何者並非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作業辦法之規定?
(A)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工地主任可能遭懲 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B)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可能依契約通知廠 商撤換工地負責人
(C) 查核小組發現工地主任執行職務時有違 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應加以記錄
(D)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廠商之工地主任應 配合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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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54), C(31), D(158), E(0) #1761020

詳解 (共 2 筆)

#4661579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個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後,採取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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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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