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 ) 有關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託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同委任人數介於二至十五人之間
(B) 共同委任者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
(C) 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應以具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D) 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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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56), C(16), D(38), E(0) #1285740
統計: A(24), B(56), C(16), D(38), E(0) #1285740
詳解 (共 4 筆)
#6111627
第 24 條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
前項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共同委任人之委託資產。
二、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委任關係,因共同委任人中之一人有破產、死亡、解散或喪失行為能力之處理。
三、共同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所生保證金追繳、超額損失追償之責任分擔。
第一項之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十五人,且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應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共同委任人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內終止契約,須經全體共同委任人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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