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不屬於即時強制之要件?
(A) 須為防止犯罪
(B) 須有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C) 須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
(D) 須經過事前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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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7), C(33), D(2147), E(0) #3399632
統計: A(35), B(17), C(33), D(2147), E(0) #3399632
詳解 (共 3 筆)
#6461562
下列何者不屬於即時強制之要件?
(A) 須為防止犯罪✔️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防止犯罪」,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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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須有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阻止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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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即時強制之要件與方法) I.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A)、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B),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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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須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
- 這是即時強制以及所有行政行為背後的根本原則,也就是「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
- 即使情況急迫,所採取的手段也必須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不能逾越必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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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須經過事前通知程序❌
- 即時強制的發動,就是因為情況非常緊急,無法依照正常的行政程序來走。它的核心要件是急迫性(為了防止犯罪、阻止危害、避免危險)和必要性(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其特點恰恰就是省略了事前命令或通知的程序。
- 例如:
(1)拆除即將倒塌的危樓,無須先通知所有人。
(2)對酒駕者實施強制抽血檢測,無須等待其同意。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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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694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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