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 180 萬元、
120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
得價金為 280 萬元,則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A) 60 萬元
(B) 135 萬元
(C) 120 萬元
(D) 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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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5), C(46), D(3), E(0) #688515
統計: A(3), B(45), C(46), D(3), E(0) #688515
詳解 (共 3 筆)
#5056347
870-1原則:不能妨礙其他人的分配,
所以相對拋棄或讓與不會使前順位的分配變多!
絕對拋棄:排到最後
相對拋棄:邀他一起分
讓與:讓他先
本件是相對拋棄,計算如下
(一)先列出分配順序和數額
原本>>乙(180)、丙(120)、丁(60)
相對拋棄>>乙丁(180)、丙(120)、丁(60)>>乙相對拋棄,邀他一起分,故和丁依照分配額180:60=3:1分配
(二)進行分配
價金280>>乙丁(180)、丙(100)、丁(0)
此時乙分得3/4為135元,丁分得1/4為45元
(三)補充:如果這題是乙讓與順位給丁,讓他先,就會是丁分得60,乙分得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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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899
原先受償金額是
乙180丙100丁0
乙為了丁拋棄次序所以乙跟丁同次序,丙不動金額也不動,所以就變成以下受償金額
丙100
乙180x[180/(60+180)]=135
丁180x[60/(60+1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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