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在民事訴訟中遇何種情況得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B)對於有治外法權之人為送達者
(C)對於在外國服刑之受刑人為送達者
(D)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者,在宣判之後得為公示送達
統計: A(6025), B(316), C(146), D(1152), E(0) #393909
詳解 (共 10 筆)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應受送達之人不明時,得以公示送達為之
(B)送達之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有重大影響者,應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一律不得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C)寄存送達係指將文書交由郵政機關代為寄送,如不能送達,應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法院,以為送達
(D)公示送達得依申請為之,但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延遲,亦得依職權為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101 年 - 101年 移民特考三等行政法#7671答案:D
行程法第78條第1項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選項A,人 應改為 處所
(B)行程法 第68條 :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C.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
I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II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III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原則上應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B)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向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C)寄存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D)公示送達時,可選擇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於法院公告處,或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擇一為之而生效力
公職◆民事訴訟法-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答案:D
公示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正本),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通知送達人領取。並且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二十日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152條生效日可分國內、國外、職權送達。
國內20日,國外60日,職權於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列何者屬於留置送達之要件?
(A)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送達
(B)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C)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將其中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D)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而對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該法定代理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答案:A
(B)(C)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
I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II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III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D. 補充送達-人不在,得將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
補充: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申請為之
(B)由郵政機關送達者,皆應為掛號
(C)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行政機關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政機關為送達人
(D)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答案:D
行政程序法
67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68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檔案、傳真或其他電子檔案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69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 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 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民訴1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