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第 48 條其他保險指出「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
如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由本保險契約優先賠付之,其賠償責任大於本保險 契約約定賠償責任之部分,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請問上述文字屬於何種賠款分攤 方法?
(A)比例責任分攤法(Pro Rata Liability)
(B)獨立責任分攤法(Independent Liability)
(C)超額賠償責任制(Excess Coverage Basis)
(D)優先賠償責任制(Primary Coverage Basis)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這裡以「華南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