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發生准許廢止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然此
項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久期限內為之?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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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452), C(872), D(46), E(0) #1898886
統計: A(87), B(452), C(872), D(46), E(0) #1898886
詳解 (共 3 筆)
#4374493
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124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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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487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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