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某行員在 37 天內與同一人結婚 4 次離婚 3 次,據此共申請 32 天婚假,但銀行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 8 天婚假,行員向勞動局檢舉讓銀行被裁罰 2 萬元。銀行不服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請問:訴願決 定最可能基於行員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讓銀行翻案成功?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誠信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統計: A(320), B(57), C(2014), D(424), E(0) #3182943
詳解 (共 8 筆)
誠信原則指的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148條第2項)
| 民法第148條第2項著有明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短期內密集結婚、離婚實有違常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律應不予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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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又離婚連請婚假可以這樣嗎?
1個半月內結婚4次、離婚3次的「婚假之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題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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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題目考查的是對行政法中「誠信原則」的理解,以及其在個案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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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行員濫用婚假規定,多次結婚離婚以獲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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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找出訴願委員會認為行員違反哪一項法律原則,進而撤銷勞動局對銀行的裁罰。
選項分析:
(A)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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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比例原則指的是行政行為的手段必須與目的相符,且對人民的侵害最小。此案例主要涉及行員的行為是否符合誠信,與比例原則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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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 不符合。
(B)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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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平等原則指的是相同事件應受相同對待,不同事件應受不同對待。此案例中,每個員工都應該按照實際狀況申請婚假,並非差別待遇的問題,而是行為的誠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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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 不符合。
(C) 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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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誠信原則指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都應以誠實信用為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此案例中,行員為了獲取不當利益,濫用婚假制度,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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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 符合。
(D)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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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當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為產生信賴時,該信賴應受到保護。此案例與信賴保護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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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 不符合。
結論:
選項 (C) 誠信原則 最能說明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的依據。行員利用法律漏洞,多次結婚離婚以取得不當利益,顯然違反誠信原則。
答案:(C)
歸納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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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 要求人民與行政機關都應以誠實信用為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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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相符,侵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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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應受相同對待,不同事件應受不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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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應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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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重點: 行員濫用婚假制度,明顯違反誠信原則,故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
| 較項目 | 信賴保護原則 | 誠信原則 |
|---|---|---|
| 適用領域 | 主要適用於公法(行政法、憲法) | 主要適用於私法(民法第148條),但亦適用於公法(行政程序法第8條) |
| 保護對象 | 人民對「國家行為」之信賴 | 法律關係當事人間之行為應誠實信用,不得出爾反爾 |
| 核心內涵 | 國家行為變更時,應保護人民之正當信賴利益 |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 典型例子 | 法規修正時訂定過渡條款;違法處分撤銷時補償人民損失 | 行使請求權時不得違反自己先前行為所生之信賴(禁反言);權利濫用之禁止 |
訴願委員會最可能基於該行員違反「誠信原則」(選項 C)而撤銷原處分。
本案的訴願決定,核心在於認定該行員的行為已經構成「權利濫用」,而判斷「權利濫用」的基礎,正是民法第148條所揭示的「誠實信用原則」。訴願委員會認為,行員利用法規漏洞,用「假結婚、真請假」的方式惡意請假,已非法律所要保護的正當權利,因此要求銀行准假的勞動局處分本身就不合理,進而將其撤銷。
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層面來理解:
一、法規依據與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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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僅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且勞動部函釋指出,勞工離婚後再婚,雇主仍應給予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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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點:現行法令並未對結婚的對象、次數或頻率加以限制。
該名行員正是利用了這個法規上未設限制的盲點,與同一對象在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企圖申請4次共32天的婚假。
二、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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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148條:「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誠信原則)。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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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精神:勞工請假權利的行使,也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濫用。
該行員的行為,表面上雖然符合結婚形式,但各次婚姻間隔極短、且反覆與同一對象結婚離婚,實質上已背離婚姻制度的神聖目的,其真正的意圖並非建立婚姻關係,而是利用法規漏洞惡意獲取長達32天的假期與薪資。這不僅違背了婚假制度鼓勵成家、促進員工福祉的立法精神,也同時衍生詐欺與背信的爭議。這種假結婚、真請假的行為,正是對「誠信原則」的嚴重違反,構成了「權利濫用」。
三、訴願決定理由
因此,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的理由,最可能是基於以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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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拒絕有理:銀行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合法婚假,而拒絕後續「假結婚」的請求,是為維持勞資關係的誠信與公平,並非「不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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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處分不當:勞動局的裁罰,被訴願委員會認定為僅拘泥於法律文字,而忽略了該行員的行為已違背法律的根本精神,構成「權利濫用」,其要求銀行給假的處分本身即不合法理。
四、選項對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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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誠信原則:這不僅是本案最關鍵的法律依據,也是判別其他選項的基礎。本案訴願委員會的決議,正是以誠信原則審查行員行使請假權的正當性,其論述不脫民法第148條所建構之誠信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之法理,並依此判斷勞動局的裁罰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因此,最「可能」的訴願決定是根據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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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比例原則:該原則主要審查行政行為(如勞動局的裁罰)的手段與目的是否合乎比例。雖然訴願會可能也認為罰2萬元的處罰過重、不符合比例原則,但本案的根源問題在於該行員請假行為的正當性。因此,訴訟攻防的核心在於權利濫用的有無,比例原則非本案的主要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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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平等原則:該原則要求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本案並未涉及與其他員工的比較,因此與平等原則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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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信賴保護原則:該原則主要是保障人民對於國家法規的信賴。該行員的行為是「利用」法規漏洞,而非「信賴」法規,因此不適用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