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根據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最能描述委託專案管理的情況?
(A) 政府單位委託專案管理公司執行採購工作,但仍由政府單位負責最終決策
(B) 政府單位委託專案管理公司全權負責採購工作,政府單位不參與任何決策
(C) 政府單位委託專案管理公司提供諮詢服務,但最終決策仍由政府單位負責
(D) 政府單位委託專案管理公司負責決定採購方案,但採購程序由政府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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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7), C(59), D(21), E(0) #3267248

詳解 (共 1 筆)

#6444097

根據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最能描述委託專案管理的情況?

(A) 政府單位委託專案管理公司執行採購工作,但仍由政府單位負責最終決策
(B) 政府單位委託專案管理公司全權負責採購工作,政府單位不參與任何決策
(C) 政府單位委託專案管理公司提供諮詢服務,但最終決策仍由政府單位負責
(D) 政府單位委託專案管理公司負責決定採購方案,但採購程序由政府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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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
Ⅰ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Ⅱ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Ⅲ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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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Ⅰ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Ⅱ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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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二、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產品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招標文件係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別代擬完成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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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法條我反而選不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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