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下列 何者非屬GPA規定應辦理事項?
(A)刊登英文摘要公告。
(B)依GPA 規定之等標期。
(C)允許GPA會員廠商投標。
(D)提供英文招標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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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2), C(19), D(258), E(0) #2688455

詳解 (共 3 筆)

#4817110
機關可僅提供中文(正體字)之招標文件。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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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620

GPA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事項

我國可望於本(98)年上半年加入GPA。在此之前,雖然我國政府採購法已配合加入GPA之需要制定,我政府採購制度已符合GPA規範,例如招標決標資訊之公開事項及途徑、異議申訴制度等,但對於即將適用GPA之機關,有必要預為瞭解相關規定,提前調適。以下列舉各機關辦理適用GPA採購案之注意事項:
一、確認適用GPA之案件(是否達門檻金額、是否為排除項目、是否為轉售用途之採購)。
二、適用GPA之案件應另刊登英文摘要招標公告(含招標機關名稱及地址、招標標的、領投標期限、領標處所)。
三、適用GPA之案件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適用GPA。
四、適用GPA之案件應允許GPA會員產品、服務、廠商參與。但依我國加入GPA之開放清單附註或總附註所載保留條件辦理者,不在此限。
五、適用GPA之案件須符合GPA等標期規定(GPA第十一條)。
六、得另行規定外國廠商之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一)可規定外文資格文件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二)外國廠商投標時免附具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六項)。
七、可規定投標文件須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八、可限以新臺幣報價,憑外國廠商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九、可規定履約交貨地點為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提貨事宜。

十、外國廠商之認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三條)。
(一)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十一、外國財物或勞務之認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一)財物: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勞務: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三)工程: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準用上開規定。
十二、遵行雙邊協議事項–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美國政府採購協議(90年8月23日)
十三、正確傳輸招標決標資訊至工程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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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476
(D) 提供英文招標文件。( 不屬應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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