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
(A)家庭暴力受害
(B) 65 歲以上,其配偶死亡
(C)懷胎 3 個月以上之已婚婦女
(D)本人曾入獄服刑 1 年以上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A)家庭暴力受害
(B) 65 歲以上,其配偶死亡
(C)懷胎 3 個月以上之已婚婦女
(D)本人曾入獄服刑 1 年以上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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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4), B(239), C(272), D(164), E(0) #3203572
統計: A(1404), B(239), C(272), D(164), E(0) #3203572
詳解 (共 4 筆)
#6109502
B->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C->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D->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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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84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
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告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申請人之配偶死亡、失蹤或長期入監服刑致無法共同生活。
2.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3.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係家庭暴力事件之被害人。
4.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未婚懷孕者或因故無人撫養之兒童及少年。
5. 申請人係遭受意外事故、災害,或其他足以影響家庭功能之變故。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困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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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重點說明:
1️⃣ 經濟條件限制(必備)
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家庭平均每人月收入 ≤ 最低生活費 2.5 倍
家庭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家庭財產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上限金額
? 符合這三項經濟條件,才可以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特殊境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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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殊境遇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包括但不限於:
配偶死亡、失蹤或長期服刑
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
家庭暴力受害
未成年人、未婚懷孕或無人撫養的兒少
意外、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家庭功能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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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與應用:
這條條文的目的,是要幫助面臨突發困境或無法自立的家庭,尤其是經濟狀況已經低於一定標準者,提供經濟或社福上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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