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
(A)家庭暴力受害
(B) 65 歲以上,其配偶死亡
(C)懷胎 3 個月以上之已婚婦女
(D)本人曾入獄服刑 1 年以上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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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4), B(239), C(272), D(164), E(0) #3203572

詳解 (共 4 筆)

#6109502
B->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C->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D->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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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429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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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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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84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


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告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申請人之配偶死亡、失蹤或長期入監服刑致無法共同生活。

2.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3.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係家庭暴力事件之被害人。

4.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未婚懷孕者或因故無人撫養之兒童及少年。

5. 申請人係遭受意外事故、災害,或其他足以影響家庭功能之變故。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困難情形。

---

✅ 條文重點說明:

1️⃣ 經濟條件限制(必備)

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家庭平均每人月收入 ≤ 最低生活費 2.5 倍

家庭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家庭財產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上限金額


? 符合這三項經濟條件,才可以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特殊境遇情形。

---

2️⃣ 特殊境遇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包括但不限於:

配偶死亡、失蹤或長期服刑

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

家庭暴力受害

未成年人、未婚懷孕或無人撫養的兒少

意外、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家庭功能喪失

---

? 解釋與應用:

這條條文的目的,是要幫助面臨突發困境或無法自立的家庭,尤其是經濟狀況已經低於一定標準者,提供經濟或社福上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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