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經營之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危機欲向乙借錢,但因怕乙拒絕借他錢周轉,乃騙乙表示其欲投資海外業
務而向其借貸,且表示因該海外業務有高額利潤,故其可支付高達 10 分之月息(即月利率 10%),乙
貪圖獲取高額利息,因而借錢給甲,並預扣前三個月的利息。乙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A)詐欺取財罪
(B)背信罪
(C)重利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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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23), C(228), D(739), E(0) #2429697
統計: A(151), B(23), C(228), D(739), E(0) #2429697
詳解 (共 6 筆)
#5895141
乙只是單純蕭貪,不需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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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942
(A)乙依契約借錢給甲,無使甲受有財產處分及損害
(B)兩人無約定代為處理事務,更無違背之可能
(C)甲並無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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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335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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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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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均不該當可逕予刪除,C客觀上唯一較接近,惟本文認為考選部認為C錯誤之原因:除了係該利息較高之方案,係甲為度過財務危機順利借到錢而自行要求之外,題目更提到甲為避免乙不借錢而虛構特定之理由,其乃投資海外固可負擔高額利潤,暗示甲借錢過程乃深思熟慮,甚至研擬說帖,且有借錢經驗知道何種情況跟說法借得到與借不到,而非輕率無(周轉與借錢之)經驗。
因重利罪本身似未要求成立犯罪之行為人須「主動提出」該重利之方案,畢竟實務上容易想像,需錢孔急之人不得已故在借出人暗示下,自行提出遠高於社會通念與民法規定之重利,而讓出借人耳聞後欣然同意。故其他詳解有單純論以「重利方案」係借貸人「自行提出」故出借人不成立該罪,似有疑義。本文認為仍應回歸條文論述本案是否符合急迫輕率無經驗此一概括性要件(固然出在案情字數有限的選擇題都會有模糊空間),在此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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