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縣議員王高生於議員任期中參加立法委員選舉,因當選立法委員辭去縣議員職務,其所遺下之缺額應如何
處理?
(A)暫不處理,俟該議會議員缺額達議員總名額二分之一以上時再辦理遞補
(B)暫不處理,俟該選舉區議員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再由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
(C)立即辦理遞補,由落選最高票之候選人遞補之。但其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D)立即由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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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953), C(181), D(45), E(0) #645315
統計: A(196), B(953), C(181), D(45), E(0) #645315
詳解 (共 5 筆)
#935332
B選項是地制法81條→針對辭職,去職,死亡
C選項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4條→針對當選無效確定及禠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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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855
(A)暫不處理,俟該議會議員缺額達議員總名額二分之一以上時再辦理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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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45
謝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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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640
A是錯的,因為a沒有說道選舉區,因此選B,法條上有寫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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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214
最近很常出這種類似題....請問有高手可以講解分辨選項C出現的時機
搞不清何時出現...直轄市議員賈守法因賄選遭法院判刑確定遭解職,則其遺缺應如何....此題又是C選項
求救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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