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訊問或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之自白或供述屬法定證據方法的一種
(B)訊問被告前應進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告知
(C)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D)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縱使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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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47), C(87), D(3746), E(0) #1402173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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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之自白或供述屬法定證據方法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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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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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之自白或供述屬法定證據方法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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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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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115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 100-1 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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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條之三:第一款受訊問人明示同意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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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028
第100條之3(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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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5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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