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縣議會之定期會,下列何者正確?
(A)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70 日
(B)每次會期之日數計算,應包括例假日,但不含停會
(C)議長如未依法召集時,直接由過半數議員互推 1 人召集之
(D)在法定條件下,縣議會得應縣長要求延長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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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87), C(86), D(562), E(0) #3092113

詳解 (共 2 筆)

#5796476
地制法 第34條
(A) 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70 日【此為直轄市議會之限制】
➡️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B) 每次會期之日數計算,應包括例假日,但含停會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C) 議長如未依法召集時,直接由過半數議員互推 1 人召集之
➡️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
 
(D) 在法定條件下,縣議會得應縣長要求延長會期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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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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