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範圍
(B)選舉訴訟重在公益之維護
(C)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採職權進行主義
(D)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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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328), C(1758), D(1110), E(0) #1189428

詳解 (共 7 筆)

#1277588
(C)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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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538

懶的看上面就看這個吧...

(A)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範圍
(B)選舉訴訟重在公益之維護
(C)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D)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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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537

NO442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茲訴訟法上之再審,乃屬非常程序,本質上係為救濟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制度,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亦因其為非常程序,要不免與確定判決安定性之要求相違。因之,對於確定判決應否設有再審此一程序,當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視各種權利之具體內涵暨訴訟案件本身之性質予以決定,此則屬於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倘其所為之限制合乎該權利維護之目的,並具備必要性者,即不得謂其係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既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復採合議制之審判,其於第一審程序即已慎重進行,以達訴訟之目的,縱使第一審偶有疏未注意之處,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亦可因上訴而獲得維護,亦即其經兩次之辯論(一、二審),在健全之司法組織與成員運作下,即應予以信賴,認事用法亦可期待其已臻於理想。因此,基於目的性之要求暨選舉、罷免訴訟之特性,其予排除再審此一非常程序,本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認其有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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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536

NO442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茲訴訟法上之再審,乃屬非常程序,本質上係為救濟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制度,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亦因其為非常程序,要不免與確定判決安定性之要求相違。因之,對於確定判決應否設有再審此一程序,當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視各種權利之具體內涵暨訴訟案件本身之性質予以決定,此則屬於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倘其所為之限制合乎該權利維護之目的,並具備必要性者,即不得謂其係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既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復採合議制之審判,其於第一審程序即已慎重進行,以達訴訟之目的,縱使第一審偶有疏未注意之處,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亦可因上訴而獲得維護,亦即其經兩次之辯論(一、二審),在健全之司法組織與成員運作下,即應予以信賴,認事用法亦可期待其已臻於理想。因此,基於目的性之要求暨選舉、罷免訴訟之特性,其予排除再審此一非常程序,本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認其有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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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963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2 號解釋,選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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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855

選舉是採當事人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是法院的權利  黃色是讓你好記的重點 

法院負有澄清事實真相之義務,法院主導審判程序中證據調查之進行,並為訴訟程序之指揮,而為求主導與指揮順利,檢察官於起訴時應將偵查所得之卷證併送法院

當事人進行主義是 檢察官跟你的討論權利
是指法院僅基於當事人聲明之主張與提出之證據為裁判。兩造當事人(檢察官與被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各自負有蒐集與調查證據之義務。法院僅居於被動聽訟與指揮訴訟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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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961
過去刑事訴訟法採用職權進行主義,係由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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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3773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4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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