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所謂「公平資訊慣例(FIP, 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為一系列管理個人資訊的使用與蒐集的原則,為 美國和歐洲隱私法規的基礎,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 FIP 原則?
(A)通知和警告(Notice/awareness)
(B)存取和參與(Access/participation)
(C)識別和鑑別(Identity/authentication)
(D)選擇和同意(Choice/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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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74), C(275), D(94), E(0) #1843931

詳解 (共 4 筆)

#3306791
  • 1973年美國聯邦政府顧問委員會所提出的公平資訊慣例(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 亦稱之為NCASE:


a.告知/察覺(Notice/Awarnece)任何網站在搜尋消費者資料之前,必須明確的說明其資訊使用政策。

b.選擇/同意(Choice/Consent)必須讓消費者能自由決定其所輸入的資料,除了支援所需的交易用途之外,願不願意讓組織再拿去做其他的用途。

c.存取/參與原則(Access/Participate)必須提供一個方便快捷的管道讓消費者能隨時去檢視、審閱其本身資料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d.安全原則(Security)必須採取負責的措施來保證消費者資料的正確性並保障資訊安全,防範未授權的第三者擷取這些資訊。

e.強化原則(Enforcement)無論是透過業者本身的自律自我規範,或政府立法管制,並也要立法讓消費者因受到傷害而能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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