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將其房屋出租於乙,乙經出租人甲同意,將該屋全部轉租於丙。下列有關占有狀態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間接占有人,乙、丙均為直接占有人
(B)甲、乙為間接占有人,丙為直接占有人
(C)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丙為占有輔助人
(D)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丙為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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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909), C(131), D(258), E(0) #2821767
統計: A(127), B(1909), C(131), D(258), E(0) #2821767
詳解 (共 7 筆)
#5260492
我是這麼判斷的
誰最後住在房子裡誰就是直接占有人
因此只有丙是直接占有人
直接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
間接占有人: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
占有輔助人: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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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2142
甲原本是房屋的直接占有人,但他將其出租給乙後,成為甲和乙共同擁有物權,但實際上,乙為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直接占有人。乙轉租給丙後,丙成為了房屋的直接占有人,因為他實際上居住和使用該房屋。
因此,甲和乙都是該房屋的間接占有人,因為他們擁有物權,但未居住或使用該房屋,而丙是直接占有人,因為他實際上居住和使用該房屋。因此,選項 (B) 是正確的敘述。
因此,甲和乙都是該房屋的間接占有人,因為他們擁有物權,但未居住或使用該房屋,而丙是直接占有人,因為他實際上居住和使用該房屋。因此,選項 (B) 是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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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479
這是一個典型的「多層級間接占有」案例。法律關係越底層(實際使用物)的人是直接占有,其上方的所有出租、轉租者皆為間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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