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於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於監獄行刑法適用,以下關於接見及發受書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B)第二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之次數不予限制
(C)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D)第一級受刑人,應於接見所接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5), B(109), C(743), D(255), E(0) #3295485

詳解 (共 4 筆)

#6190816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4 條 ...
(共 2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6191295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342357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規定,關於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的規定,以下分析各選項:

  • (A)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 此選項錯誤。第四級受刑人接見及通信對象,以親屬為限。
  • (B)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之次數不予限制
    • 此選項錯誤。第二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之次數有既定限制。
  • (C)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 此選項正確。
  • (D) 第一級受刑人,應於接見所接見
    • 此選項錯誤。第一級受刑人得於指定之處所接見。

因此,正確答案為**(C)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以下補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關於接見及發受書信的相關資訊: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根據受刑人的累進處遇級別,對其接見及發受書信的次數、對象、方式等有所不同。
  • 級別越高的受刑人,其接見及發受書信的權利相對較寬鬆。
  • 第四級受刑人接見及通信對象,以親屬為限。
  •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由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內容較為複雜,建議查閱相關法規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9
0
#6336316

C適用行累58條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093847
未解鎖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對於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
(共 3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7865393
未解鎖
35. 累進處遇與接見   答案:...
(共 1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