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總預算案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審議完成,並將預算議決案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發布之
(B)地方立法機關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地方行政機關參照法令辦理
(C)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D)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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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1), C(26), D(3), E(0) #3791313
統計: A(38), B(11), C(26), D(3), E(0) #3791313
詳解 (共 1 筆)
#7277908
(A) 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審議完成,並將預算議決案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發布之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40 條 第1項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非由地方立法機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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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方立法機關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地方行政機關參照法令辦理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41 條 第3項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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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41 條 第2項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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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 第2項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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