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根據《姓名條例》及相關法規,原住民族申請恢復傳統姓名遭拒,應向那個法院提出救濟?
(A)高等行政法院
(B)地方法院民事庭
(C)地方法院刑事庭
(D)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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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1), B(421), C(25), D(1495), E(0) #3116472
統計: A(1711), B(421), C(25), D(1495), E(0) #3116472
詳解 (共 6 筆)
#5895757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以下)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以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收容聲請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以下):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以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提起,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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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314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二、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三、交通裁決事件。
四、收容聲請事件。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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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9909
請求恢復姓名=要求行政機關作為而被拒絕>>課予義務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五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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