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下列何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A)全體委託人
(B)全體受託人
(C)全體受益人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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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5), C(206), D(18), E(0) #3178267

詳解 (共 1 筆)

#6143059

信託業法 第 26 條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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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5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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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已開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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