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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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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6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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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69358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69358
年份:
104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35.有關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傘型期貨信 託基金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五檔
(B)每一子期貨信託基金得共同簽訂期貨信託契約
(C)當任一子期貨信託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得個別認定子期貨信託基金成立
(D)子期貨信託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交叉組合各種類期貨信託基金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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