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某縣市劃定空地範圍,規定限期建築,但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多少者,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A) 10%
(B) 20%
(C) 30%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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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46), C(4), D(366), E(0) #930948

詳解 (共 2 筆)

#1151469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私有空地之限期使用及課稅或收買)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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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319
土地法第87條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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