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車速每小時 100 公里時,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應為多少?
(A)30 公里
(B)40 公里
(C)50 公里
(D)60 公里
(A)30 公里
(B)40 公里
(C)50 公里
(D)6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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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 C(364), D(72), E(0) #1403999
統計: A(9), B(10), C(364), D(72), E(0) #1403999
詳解 (共 2 筆)
#1453129
以車輛每小時之車速,大型車減20,小型車乘0.5計算後,以公尺作單位,即為法定之安全跟車距離。
100x0.5=50
10
0
#1634017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正日:105.08.31)
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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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
(時速)100 ÷ 2 = 50 (公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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