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信賴利益之保護,無助於公共利益之實現
(C)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D)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1), B(3522), C(437), D(615), E(0) #2107457
統計: A(381), B(3522), C(437), D(615), E(0) #2107457
詳解 (共 7 筆)
#4270669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90
0
#3933824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個人淺見認為 這點的重點在於 明知 還有重大過失
違法的行政處分,是可以作為信賴的基礎
但如果明明知道 (明知故犯 ,就不值得被保障
41
0
#5055973
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大家都知道了就你不知道
(老師上課說的白話)
1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