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得包括的項目?
(A)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之變更權
(B)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C)限制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D)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或加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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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1406), C(326), D(170), E(0) #3010172
統計: A(405), B(1406), C(326), D(170), E(0) #3010172
詳解 (共 5 筆)
#5714372
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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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570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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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7747
如法條不熟或突然健忘,依本法制定的原則判斷。
35. 下列何者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得包括的項目?
(A) 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之變更權 (老闆說變就變,不利於消費者,不合理)
(B) 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刪到最後,剩這一個)
(C) 限制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老闆不想付太多責任,不利於消費者,不合理)
(D) 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或加重義務 (老闆變相的不想負太多責任,不利於消費者,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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