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使用票據曾經拒絕往來已恢復往來者
(B)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
(C)曾任職證券商者
(D)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投信投顧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 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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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 C(30), D(1197), E(0) #1787799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0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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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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