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無效之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經撤銷後始失效
(B)經廢止後始失效
(C)經撤回後始失效
(D)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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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181), C(109), D(3517), E(0) #2332067
統計: A(367), B(181), C(109), D(3517), E(0) #2332067
詳解 (共 3 筆)
#4648546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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