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兼職教師
(B)兼任教師
(C)代理教師
(D)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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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0), C(377), D(76), E(0) #118447
統計: A(4), B(30), C(377), D(76), E(0) #118447
詳解 (共 3 筆)
#100351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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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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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37
代理與代課,差異在全部與部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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