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法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處分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為書面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B)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C)對於公同共有人之ㄧ人為送達者,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D)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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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29), C(1391), D(193), E(0) #703820

詳解 (共 5 筆)

#1005504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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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313
第69條(對無行為能力人之送達)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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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314
第100條(行政處分之通知)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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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195

1540479961-1861841423.png#s-57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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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631
考這種是玩文字遊戲嗎..........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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