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規定,得為收領掛號郵件之人,下列何者不包括?
(A)代收人
(B)收件人
(C)村里長
(D)同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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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0), C(2512), D(28), E(0) #1321226

詳解 (共 2 筆)

#2612708
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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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74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48 條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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