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保單借款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B)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C) 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
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D) 保險人未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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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120 條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