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民法第553條規定:「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此
種解釋為何?
(A)行政解釋
(B)司法解釋
(C)裁判解釋
(D)立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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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16), C(23), D(843), E(0) #208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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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3636069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51號民事判決亦採實質認定:「按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又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為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依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為實質之審認。」
公司法尚無董事長特助一詞,而將其職務調任為業務經理,如符合公司法 31條規定,自仍應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決議辦理立法解釋(立法院):立法機關直接在又稱法律解釋,規定的清楚明白。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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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519
(1)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2)司法解釋:
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A.審判解釋:
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B. 質疑解釋:
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3)行政解釋:
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其方式不外為:行為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或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法律之解釋-有權解釋/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fd22087f-ac28-49e8-8d2d-b412fd2c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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