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非因過失,基於錯誤將A物出賣並讓與於乙。事後甲發現並立即向乙表示撤銷買賣之意思
表示,請問甲得基於何種權利,請求乙返還A物?
(A)侵權行為回復原狀請求權
(B)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占有返還請求權
(D)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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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696), C(178), D(1757), E(0) #2515946
統計: A(99), B(696), C(178), D(1757), E(0) #2515946
詳解 (共 10 筆)
#4593801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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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7433
根據樓上提供的法條,
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想?
因為甲無過失,可以撤銷他的意思表示,使得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結果乙變成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利,是不當得利,所以甲得請求返還。
若有錯誤,還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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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564
回B2,(B)選項不能選的原因是因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僅限於所有權人可以行使,但是甲已經將A物出賣並讓與乙,所以所有權已經移轉,也就是甲出賣並轉讓後就不具有所有權,當然不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是得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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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312
請問為什麼b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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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011
想請問若是甲因過失,而出賣給乙,答案有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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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986
可是題目也沒有說錢到底交了沒 如果錢交了 那就是互告對方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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