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有性別歧視時,向地方
主管機關申訴後,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幾日內向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A)10 日
(B)30 日
(C)60 日
(D)9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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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68), C(10), D(3), E(0) #2477392
統計: A(78), B(68), C(10), D(3), E(0) #2477392
詳解 (共 1 筆)
#4352357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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