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 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58 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
(B)刑法第 59 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C)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沒有免除其刑之可能
(D)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然可依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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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47), C(26), D(232), E(0) #1598437

詳解 (共 1 筆)

#2630182

第58條(罰金之酌量)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相關判解】院字第2665號

第59條(酌量減輕1)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判解】26年渝非1552年臺上751【相關法規】刑訴§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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