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6下列何者為支票發票之任意記載事項?
(A)一定的金額
(B)禁止背書轉讓
(C)發票年月日
(D)發票的人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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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31), C(22), D(19), E(0) #778631
統計: A(45), B(131), C(22), D(19), E(0) #778631
詳解 (共 1 筆)
#1623722
票據法第125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B: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A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C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禁止背書轉讓是任意記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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