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 保險業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及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各項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法第146條之4所定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上限之
(A)百分 之三十五
(B)百分之四十五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三十。(*以上投資種類不含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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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815), C(1149), D(172), E(0) #2322170

詳解 (共 3 筆)

#4653540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七條

第五條第八款所稱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種類如下:
一、股票。
二、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
三、公司債。
四、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限額規定:

六、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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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6494
第 7 條 第五條第八款所稱外國證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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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2031
146-4=40
146/4=36.5
四捨五入,146-4把它當成是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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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63938
未解鎖
連續性記憶法:146-4-百分之40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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