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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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007), C(524), D(1), E(0) #313915
統計: A(28), B(1007), C(524), D(1), E(0) #313915
詳解 (共 6 筆)
#5325039
1.依通說犯罪支配理論先區分正犯以及共犯
正犯:
對於整個犯罪過程,主客觀均有操縱性之犯罪支配地位之人,此等行為人對於是否從事犯罪與如何進行犯罪以及對於犯罪之結果與目的均有決定性的角色或地位=整個犯罪事件的核心人物
共犯:(教唆犯&幫助犯)
則不具備犯罪之支配地位,是否實現與如何實現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是取決於他人意思之決定,教唆或幫助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只是充當邊緣角色,僅擔任誘發或促成犯罪發生之工作。
ps.教唆犯也可以叫做造意犯(製造他人犯罪意思,是否實行犯罪還是取決於被教唆者)
採通說犯罪支配理論之見解
主觀上張三認為自己具有犯罪支配地位,可以使12歲學童聽其自己教唆去毆打李四
客觀上也能實質支配12歲學童,使其淪為行為之工具,而為本罪的正犯
2.張三為間接正犯
所謂問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而透過他人之行為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
張三並非親自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而是利用學童的行為實現張三自己的犯罪計畫,為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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