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民法第四八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 依勞務契約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约。」此一規定對當事人中哪 一方有利?
(A)受僱人
(B)僱用人
(C)雙方當事人
(D)沒有一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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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58), C(112), D(10), E(0) #923464
統計: A(53), B(158), C(112), D(10), E(0) #923464
詳解 (共 5 筆)
#1210988
| 第 488 條 |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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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050
後面但書有利於受僱人,反推前文即是有利於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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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726
不是的。民法中僱傭契約是以工業革命前為背景而制定,完全忽略工業革命後勞資關係不對等,所以才需要勞動三法保障勞工。用膝蓋想都知道,民488的規定根本讓資方爽到爆炸,用完勞工馬上當oo丟掉,讓勞工吃xx。
以上用詞比較酸民,但隨便一本勞動法教科書最開頭都會提到這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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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278
依照488條,為何不是利於受雇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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