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0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
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
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111年3月1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111年12月20日生下丙,甲完全不知情,且甲於111年12月31 日不幸車禍死亡。下列關於甲、乙、
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丙依法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B)丙依法視為乙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甲乙之婚姻自始無效
(D)甲死亡後,乙並非甲之法定繼承人
詳解 (共 5 筆)
未解鎖
甲男乙女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為書面之...
未解鎖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0日...
未解鎖
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
未解鎖
結婚證人的任務民法並沒有對結婚證人的資格...
未解鎖
因證人並未親自見聞結婚之真意,因此婚姻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