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B)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4家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
(C)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不得規定廠商應將規格與價格合併投標。
(D)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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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2), C(163), D(13), E(0) #3394520

詳解 (共 2 筆)

#6470441
(C)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不得規定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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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3409
因為規格與價格得合併開標,若採此設計,則可限制規格與價格要一併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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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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