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其責任條件為:
(A)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B)以故意為必要,不處罰過失行為
(C)原則上皆推定行為人有過失而予處罰
(D)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責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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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 B(186), C(302), D(2039), E(0) #252713

詳解 (共 10 筆)

#572903

節錄自上榜的大法官釋字275解釋文: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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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969

行政罰責任條件的演進過程:

釋字49號(戒嚴時期):不以故意、過失為責任條件→一旦違法就加以處罰

 

 

 

釋字275號(解除戒嚴):不以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要件→行為人能舉證無過失就不處罰

現行法制:行政罰法§7:以故意、過失為責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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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610
10F說的應該是 096年 高考三級行政法的題目
下列有關我國行政罰法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75 號解釋有關「責任條件」規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者皆採過失推定主義 
(B)二者皆不採過失推定主義 
(C)行政罰法採過失推定主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75 號解釋不採 
(D)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75 號解釋採部分過失推定主義,行政罰法不採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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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566

忘了在那看過的...
釋字275:採部分過失推定主義。 行政罰法: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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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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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423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其責任條件為: 
(A)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B)
以故意為必要,不處罰過失行為 
(C)
原則上皆推定行為人有過失而予處罰 
(D)
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責任條件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94 年 - 94年原住民五等行政法大意#6310

答案:D

大法官釋字275解釋文: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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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54
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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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423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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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957
還是不懂C錯在哪
釋字275 不是推定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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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008
但是「推定」不就是准予推翻的意思嗎?
若不能舉證,原則上皆予處罰 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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