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得不予許 可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依親對象出境已逾 2 年,經通知返國之日起逾 2 個月仍未入境
(B)曾有行方不明紀錄 3 次或 1 次達 6 個月以上
(C)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孫子女,且其依親對象無管教撫養能力
(D)申請時健康檢查不合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9), B(1062), C(658), D(289), E(0) #1718425

詳解 (共 10 筆)

#2667447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4條第2項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

二、申請時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依親對象出境已逾二年,經通知返國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入境。

四、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孫子女,且其依親對象無管教撫養能力。

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109
0
#3921679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1.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已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2.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三個月以上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得不予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得不予許可


 
 

36
0
#291854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27、§34比較

第27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一、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

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三、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四、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六、有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紀錄。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從事與申請原因不符之活動。

二、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

三、申請時健康檢查不合格。

四、依親對象出境已逾二年,經通知返國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入境。

五、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是不是少"無"育有?)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經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長期居留,而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之一者,除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長期居留證外,應通知原專業資格審查機關。

 



 

 

第3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

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

及家庭之紀錄。

三、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

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四、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

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五、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

而為虛偽結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予許可:

一、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

二、申請時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依親對象出境已逾二年,經通知返國

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入境。

四、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為臺灣地區人民

之養子女、孫子女,且其依親對象無管教撫養

能力。

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

並辦妥戶籍登記,經發現許可前有第一項

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者,

或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並由移民署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或廢止其戶籍登記。

23
0
#5137049
行方不明 總整理 戶政也要考這...

(共 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2533389
第27條(B)曾有行方不明紀錄 2次或 ...
(共 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2951747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共 1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653006
正確條次應為辦法34條2項1款--申請"定居"不予許可 ; 辦法27條2項2款--係申請"長期居留"不予許可。
12
0
#2618339

§27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 ,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從事與申請原因不符之活動。 二、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 三、申請時健康檢查不合格。 四、依親對象出境已逾二年,經通知返國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入境。 五、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戶籍之未 成年親生子女。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經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長期居留,而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 之一者,除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長期居留證外,應通知原專業 資格審查機關。

9
3
#2955621

樓上突破盲點XD

3
1
#4208843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34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
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
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三、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
之說詞、證據不符。
四、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
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五、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A)一、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
(D)二、申請時健康檢查不合格。
(B)三、依親對象出境已逾二年,經通知返國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入境。
(C)四、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孫子女,且其依親
對象無管教撫養能力。
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辦妥戶籍登記,經發現許可前有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者,或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並由移民署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或廢止其戶籍
登記。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14365
未解鎖
(A) 依親對象出境已逾 2 年,經通知...

(共 2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