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在提供充分資訊,協助析辨利害得失,並且明白相關替代方案及其後果之後,服務使用者仍然做出不利
自身福祉的選擇。社會工作者對此表示尊重,這是基於瑞摩(Reamer)那一項倫理困境抉擇原則的應用?
(A)個人自我決定權優先於自身基本福祉權
(B)個人自由意志下同意遵守之義務優先於個人信仰與價值
(C)個人基本福祉權優於守法的義務
(D)公共利益優於保障個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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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3), B(218), C(56), D(37), E(0) #1161192
統計: A(2103), B(218), C(56), D(37), E(0) #1161192
詳解 (共 3 筆)
#7283356
Reamer 的倫理原則與決策模式
Reamer 提出六個社會工作面對倫理價值兩難時可遵循的原則:(Hepworth et al. 1997;Reamer 1999/2000)
1.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幸福和生活必需品的價值,高於案主的保密權和個人其他附帶的權利。個人的生存權是必要的先決條件。
2.某人的幸福基本權比另一個人的隱私、自由或自我決定權重要。以法律的術語來說,即「個人權力的結束就是公權力的開端」。
3.個人自我決定的權利高於個人的基本幸福的權利。即 Lowenberg & Dolgof 所認為「自由自主原則」高於「生活品質原則」。
4.個人在自願與自由下,同意遵守法律、規則和規定的義務是凌駕於違反這些規定的權利。
5.在衝突時,個人幸福的權利高於法律、政策和機構的規定。
6.防止如飢餓等基本傷害,推動如屋舍、教育及公共救助等公善義務是優先於保護個人財產。
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與倫理概論(第二版) (曾華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 ,2011)
資料來源:簡單學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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