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向乙公司購買 A 相機及 B 手機,付款之支票屆期未獲付款;嗣後 A、B 均發生故障,甲持送乙修繕,乙將之轉送丙公司修繕,A、B 均已修繕妥適,且丙已將 A 交付乙,惟當事人間均未支付修繕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付清 A、B 二機之買賣價金前,乙得留置 A 相機
(B)乙未付清 A、B 二機之修繕報酬前,丙得留置 B 手機
(C)丙不得留置 B 手機,因手機非屬乙所有
(D)丙縱將 A 相機交付於乙,其對 A 之留置權仍不消滅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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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乙之間是買賣契約,甲沒付錢,乙應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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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在甲給完支票就結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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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928I: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